自2026年5月25日起,第110/2026/ND-CP号法令正式生效,为生产者和进口商延伸责任(EPR)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框架。新规不仅进一步明确哪些企业需要履责、应回收多少以及如何履责,还建立了更加透明的数据、资金和回收支持管理机制,使EPR成为越南向循环经济转型的重要一环。

从消费后责任走向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

在传统线性经济模式中,产品通常经历“资源开采—生产—消费—废弃”的链条。当产品成为废物后,收集和处理责任主要由废物管理体系和地方政府承担。

EPR,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,改变了这一思路。企业的责任不再随着产品售出而结束,而是延伸至消费后阶段,通过承担回收责任或为废物处理提供资金等方式继续履责。

这对循环经济尤其重要。当产品的环境成本重新反馈到生产企业,生产者就更有动力减少材料使用、选择更易回收的材料、优化包装设计,并提高使用后材料重新进入生产循环的可能性。

越南《2020年环境保护法》已经确立EPR制度,并通过第08/2022/ND-CP号法令及后续修订逐步细化。不过,此前相关规定分散在更广泛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中,而实际实施越来越需要明确责任主体、义务计算方式、资金管理、数据管理和结果监督。

第110/2026/ND-CP号法令于2026年4月1日颁布,并自2026年5月25日起生效,专门规范《环境保护法》第54条和第55条关于产品、包装回收责任以及废物收集和处理责任的实施。同时,该法令废止第08/2022/ND-CP号法令第六章及附件XXII、XXIII。2026年及以后的EPR义务按照第110号法令执行,2025年及以前的义务则继续按照此前法规体系处理。

进一步明确谁承担责任

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,是更加具体地确定EPR履责主体。

法令并非仅笼统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承担责任,还针对委托加工、委托进口、同一品牌由多个生产设施生产,以及母公司与独立核算单位等实践中常见的复杂情形作出规定。

例如,同一品牌产品在多个不同设施生产时,负责商品标签的主体承担回收责任。委托加工情况下,责任由委托加工方承担;委托进口情况下,义务则与负责商品标签的主体相联系。

对于包装,适用范围为商品包装,包括食品、化妆品、药品、肥料、饲料、兽药、清洁剂和水泥等多类商品的直接包装和外包装。

法令同时规定无需承担回收责任的情形,包括用于出口、暂时进口后再出口或用于研究、教学、试验的产品和包装;总营业收入低于豁免门槛的部分生产者、进口商;以及由生产者自行回收并重新包装投放市场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包装。

明确“谁承担责任”有助于减少日益复杂的供应链中出现义务空白或责任重叠。

不只是收集,回收还必须产生实际成果

第110/2026/ND-CP号法令继续针对不同产品和包装类别实施强制回收比例和回收规范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要求不再停留于废物是否已经被收集,而是更关注回收过程最终产生的结果。

根据法令附件I,目前强制回收比例分别为:纸和纸板包装20%;多层复合纸包装15%;铝包装22%;铁及其他金属包装20%;硬质PET包装22%。针对不同材料,回收规范还与具体产出挂钩,例如商品纸浆、金属坯料或商品塑料颗粒。

这一规定有助于把关注重点从“收集了多少?”转向“使用后的材料是否真正重新回到了经济体系?”。

强制回收比例每三年上调一次,每次增加不超过10%,首次调整定于2029年。企业超过义务完成的回收量也可以结转,用于以后年度计算。

对于道路交通工具,生产者、进口商自2027年1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车辆开始适用回收责任。

企业履行EPR有更多选择

并非所有企业都有足够规模自建回收和再生利用网络,因此新的法律框架继续保留履责方式的灵活性。

生产者、进口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回收、委托回收企业,或授权生产者责任组织(PRO)实施回收。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,企业也可以选择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缴纳资金,以替代自行组织回收。

法令进一步明确PRO的法律地位、回收单位的要求、档案和凭证管理以及相关回收条件。这为形成生产者、收集单位、回收企业和PRO相互协作的生态体系奠定基础,使企业无需各自从头构建完整的消费后回收链条。

提高EPR数据与资金流的透明度

只有当投放市场的产品数量、回收量、回收结果和资金缴纳都能够被追踪和核验时,EPR体系才能有效运行。

因此,第110/2026/ND-CP号法令专门规定了国家EPR信息系统。该系统用于生产者、进口商的登记、申报、报告、管理和履责监督,并建立与相关国家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的连接机制。

按照规定,每年4月1日前,选择组织回收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EPR信息系统登记回收计划并报告回收结果。若企业依法选择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缴纳资金,则无需按照这一程序登记、实施并报告回收计划。

法令还要求增强回收数据的可核验性,单独管理档案和凭证,并建立结果确认机制。这是防止EPR仅停留在文件层面的重要一步,也为管理机关评估政策实际效果提供依据。

与第110号法令同步,农业与环境部发布了第24/2026/TT-BNNMT号通知,自2026年5月25日起生效,对缴费标准、登记、报告及支持机制的实施等内容作出指导,进一步完善EPR落地的政策工具。

EPR不只是一项合规成本

从企业角度看,EPR首先意味着新增义务:跟踪投放市场的产品数量、建立材料数据、选择履责方式、组织回收或缴纳资金,并证明实际履责结果。

但如果只把EPR视为一项“环境费用”,这一机制的作用就会被大大缩小。

当消费后成本成为生产决策的一部分,企业就更有动力从产品设计之初减少材料使用、降低难以拆分的包装结构、提高可回收材料比例并使用再生原料。从长期看,这些变化既可能降低EPR成本,也能减少对原生材料的依赖。

在宏观层面,EPR资金和机制还会增加对专业化收集、分类和回收服务的需求。法令建立回收活动支持机制,在资源分配时考虑回收效率和技术水平,从而鼓励更深度的再生利用,而不是简单收集后把废物转移到其他地方。

这正是EPR与循环经济的交汇点:环境责任不再只出现在废物处理链条末端,而是重新进入产品设计、材料选择和生产组织过程。

从“有规定”走向“能执行”

随着第110/2026/ND-CP号法令出台,越南已经拥有更加专门、更加清晰的EPR框架。但政策成效仍将取决于实际执行能力。

源头分类基础设施、收集网络、回收行业能力、数据质量,以及企业与回收主体之间的连接能力,仍然是关键环节。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,还需要时间建立材料数据体系,并把EPR要求纳入日常管理。

因此,越南EPR的下一阶段不只是遵守一项新法令,更是形成一个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市场:让废物有机会重新成为原料,让环境成本逐步反映到生产和消费决策中。

由此,第110/2026/ND-CP号法令可以被视为一个重要转折:从确立EPR责任,转向建设一个能够更清晰运行、衡量和监督的体系。如果得到协同实施,EPR不仅能够减轻废物压力,还将为绿色设计、回收产业以及越南向循环经济转型创造更强动力。

参考资料

  1. Nghị định số 110/2026/NĐ-CP về trách nhiệm tái chế sản phẩm, bao bì và xử lý chất thải — Chính phủ
  2. Thông tư số 24/2026/TT-BNNMT hướng dẫn Nghị định 110/2026/NĐ-CP — Bộ Nông nghiệp và Môi trường
  3. Đối tượng phải thực hiện trách nhiệm tái chế sản phẩm, bao bì — Báo Điện tử Chính phủ